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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公路法实施细则全文)

时间:2023-11-17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汽车资讯 文档下载

第二十二条公路维护与养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第三十七条公路收费管理应当加强对收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维护公路收费秩序。第四十三条公路安全管理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公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人身伤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管理行为,保护公路设施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路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原则,加强对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公路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公路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第四条 公路管理应当科学、合理、经济、安全,依法利用和保护公路资源,提高公路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管理的具体事项由政府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并依法发布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

第二章 公路建设与改建

第七条 公路建设和改建应当按照国家规划、战略、政策和技术标准,保证公路的安全、通畅和高效。

第八条 公路建设和改建项目,应当经过规划、设计、审批、招标、施工、验收等程序。

第九条 公路建设和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公路建设和改建项目应当保护农田、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和改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和改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工程事故。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和改建的施工过程应当安全、文明、环保,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和改建项目的验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公路维护与养护

第十五条 公路维护与养护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保持公路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第十六条 公路维护与养护工作包括道路表面维护、桥梁、隧道、涵洞、边坡和交通设施等的修缮和保养。

第十七条 公路维护与养护应当形成科学、规范、经济、高效的管理模式,提高公路使用寿命和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公路维护与养护工作应当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十九条 公路维护与养护工作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防止施工质量问题。

第二十条 公路维护与养护工作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公路维护与养护工作应当加强对公路设施损坏的检测和维修,及时处理损坏隐患。

第二十二条 公路维护与养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四章 公路安全与交通管制

第二十三条 公路安全是公路管理的重要任务,要加强对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安全工作应当加强对道路及交通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道路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公路安全工作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二十六条 公路安全工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机动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路安全工作应当加强对货物运输和危险品运输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十八条 公路安全工作应当加强对施工工地、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 公路安全工作应当加强对特殊道路、恶劣气候、交通拥堵等情况的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公路交通管制应当依法进行,保护交通秩序,及时疏导交通,防止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

第三十一条 公路交通管制应当根据交通需求和交通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交通管制措施,提高交通运行效率。

第五章 公路收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路收费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证公路收费的公平、合理、透明和便民。

第三十三条 公路收费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确保收费不重复和过高。

第三十四条 公路收费管理应当加强对收费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收费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三十五条 公路收费管理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十六条 公路收费管理应当建立公路收费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公路收费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路收费管理应当加强对收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维护公路收费秩序。

第三十八条 公路收费管理应当加强与其他收费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路管理职责,确保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公路设施损坏或者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路建设和改建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违反公路建设和改建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维护和养护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公路维护和养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公路设施损坏、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路安全管理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公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人身伤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路收费管理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公路收费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收费不公、重复收费或者收费过高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路法实施细则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