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公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各项手续,配备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照,并按照规定使用车辆号牌和标志。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并按照规定使用车辆号牌和标志。第三十三条驾驶员应当妥善保管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并随车携带。第四十一条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严重违法的公路运输企业采取暂停运营、吊销道路运输证等措施。
公路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管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家标准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路法的实施。
第三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各项手续,配备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照,并按照规定使用车辆号牌和标志。
第四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路运输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办理交通违法案件。
第六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辆上设置行车记录仪,并妥善保存相关数据。
第七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驾驶员具备安全驾驶技能。
第八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公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依法调查处理公路交通事故。
第九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公路施工管理制度,保障公路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公路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可以根据本细则自行制定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车 辆 管 理
第十四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适用于公路运输的车辆,并确保车辆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第十五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保养、维修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六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随时对公路运输车辆及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对严重违法的公路运输车辆进行暂扣、注销或吊销车辆行驶证等措施。
第十九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公路运输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采取暂扣、停止运营等措施,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第二十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车辆安全监控系统,定期对公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车辆违法违章记录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事故处理制度,及时处理车辆事故,妥善处理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运输需求,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和运营。
第三章 驾 驶 员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质条件,聘请合格的驾驶员从事公路运输工作。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并按照规定使用车辆号牌和标志。
第二十六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定期体检,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合从事公路运输工作。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驾驶安全。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者存在其他影响驾驶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 驾驶员应当及时报告车辆故障、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拼装车辆或者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在公路上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距、控制车速,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应当妥善保管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并随车携带。
第四章 公 路 运 输
第三十四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输合同的约定,安全、准时完成运输任务。
第三十五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运输价格、运输服务质量等规定,不得违法收取费用、提供低质量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货物承运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货物性质的要求,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第三十八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运输车辆和货物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三十九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保持运输过程中的联系和沟通,并及时报告运输情况。
第四十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运输装备和设施,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一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严重违法的公路运输企业采取暂停运营、吊销道路运输证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保险车辆和货物,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随时检查公路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和货物,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公 路 施 工
第四十四条 进行公路施工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施工工作。
第四十五条 进行公路施工的责任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保障施工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四十六条 进行公路施工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 进行公路施工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专门的监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八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路施工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进行公路施工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确保公路交通的畅通。
第五十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严重违法的公路施工责任单位采取停工、罚款等措施。
第五十一条 进行公路施工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及时汇报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五十二条 进行公路施工的责任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任务的完成。
第五十三条 进行公路施工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建设税等相关税费。
第五章 公 路 安 全
第五十四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公路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第五十五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第五十六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依法调查处理公路交通事故。
第五十七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中小客车的安全检查,确保中小客车的安全。
第五十八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对公路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第五十九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危化品运输的安全。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特大型车辆的管理,由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公路交通情况和安全需要制定相应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驾驶员和工作人员。
第六十二条 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